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铸泳经贸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滇池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铸泳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滇池信用社截至2019年1月18日借款本金549332.46元、利息42903.27元、罚息148930.62元、复利11631.59元及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9.6025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云南铸泳经贸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铸泳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滇池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铸泳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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