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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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 四川兴万源园林绿化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4857.43元及资金利息(以本金374857.4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项付清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3元,由被告四川中恒融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绵阳华鹰绢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