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天华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3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4日,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秦,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5日,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天华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文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原审被告四川天华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由***预交800元、***预交3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上诉人***负担400元,由上诉人***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兵

审判员李华峰

审判员李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伍艳玲

书记员顾鸿飞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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