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天华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3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4日,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秦,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5日,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天华包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文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原审被告四川天华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已由***预交800元、***预交3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上诉人***负担400元,由上诉人***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兵 审判员李华峰 审判员李维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伍艳玲 书记员顾鸿飞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