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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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103执1591号 张锦诗: 你与申请执行人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8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申请执行人洪松借款本金21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1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366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250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 户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账号:2231012080070035010228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刘洋(执行局)电话:0551-653××××8 地址:合肥市北二环路与潘集路交口西南角邮编:230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