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合伙盈余工程利润1171202.00元中的60%即702721.2元支付给原告***、***(每人各分得一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30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53000元,由原告***负担15900元、***负担15900元,被告***负担21200元。

裁判日期 2020-9-6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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