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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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合伙盈余工程利润1171202.00元中的60%即702721.2元支付给原告***、***(每人各分得一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30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000元,合计53000元,由原告***负担15900元、***负担15900元,被告***负担21200元。 |
裁判日期 | 2020-9-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