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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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丰钛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215000元; 二、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以2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79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金龙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