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1140号 陆崇林、曾广善: 关于申请人陆崇林与被申请人曾广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27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申请人陆崇林名下银行(信用社、建行)存款1312542.28元的冻结;2020年12月11日解除申请人陆崇林(居民身份证)名下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不动产权的查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27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采取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