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冠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支付货款4115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15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支付2017年9月3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负担2956元,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51元(该款由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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