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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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1民初5052号 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颜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同日向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蓝林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