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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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翡翠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四川翡翠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7日起以未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被告四川翡翠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