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绵阳凯恒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
绵阳市百斯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恒泰祥测绘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
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由被告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东方时代广场’大底盘第1层33号、34号(建筑面积共计167.25平方米)营业用房(以英士伦公司向住建部门提供备案的绵阳凯恒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所载明的平面图、房号、建筑面积为准),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差价人民币1211750元〔(200平方米-167.25平方米)×37000元/平方米〕”、“二、由被告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东方时代广场’大底盘第2层27-1号、27-2号、27-3号、27-4号、27-5号、27-6号、27-7号、27-8号、27-9号、27-10号、27-11号、28-1号、28-2号、28-3号、28-4号、28-5号、28-6号、28-7号、28-8号、28-9号、28-10号(建筑面积共计509.91平方米)营业用房(以英士伦公司向住建部门提供备案的绵阳凯恒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所载明的平面图、房号、建筑面积为准),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差价人民币4263740元〔(673.90平方米-509.91平方米)×26000元/平方米〕”;

二、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即“三、由被告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县城大十字东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从2012年12月起支付原告***一楼营业用房停业补助费173567元/年并逐年递增3%、一楼其他用房停业补助费79151元/年,一楼营业用房和一楼其他用房以外房屋临时过渡费65975元/年至房屋安置完毕之日止(已支付部分在执行时予以扣除)”、“四、被告三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义务”、“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上诉人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765614元,并以2329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3日起、以53272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由上诉人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从2017年7月1日起的一楼营业用房停业补助费173567元/年并逐年递增3%、一楼其他用房停业补助费79151元/年,一楼营业用房和一楼其他用房以外房屋临时过渡费65975元/年至房屋安置完毕之日止(已支付部分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五、被上诉人三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上诉人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所有给付款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义务;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800元,由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0元,由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000元,***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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