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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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返还借款145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0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245元,合计28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帐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