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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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巡司支行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88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0日前到期利息48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2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信个借(6314022017001277)号}约定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29日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24888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信个借(6314022017001277)号}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若被告***、***未履行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的房产(房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筠集建99字第Bt××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最高额不超过530000元; 五、被告***对前述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计251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径行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