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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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拉非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11民初15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朝云,内江市东兴区白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拉非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四川拉非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剑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堃程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