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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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50000元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计算方法:以8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8.5‰计算利息,罚息从2017年11月30日起,在借款执行月利率8.5‰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其所有的、坐落在南宁市的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76897号)进行折价、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吴玉燕、***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原告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全部债权或抵押物折价不足以抵偿上述全部债权后,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450元,减半收取计8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吴玉燕、***、***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