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821执恢269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廖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陈志毅与被执行人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文归还借款本金12888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833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8日、29日各划拨被执行人廖文名下银行存款50100元、19900元、22000元,合计92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10月已领取该款项92000元。此外,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7月10日各划拨被执行人廖文名下银行存款28240.7元、21759.3元,并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8月6日将上述两笔划拨款退还给申请人陈志毅。关于本案费用,被执行人廖文已于2019年7月12日交清本案执行费1833元,并将受理费1000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陈志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产生的所有剩余利息。至此,本案债务全部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2019)桂0821民初164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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