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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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沂嘉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旭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海伦支公司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海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临沂市东旭运输有限公司38659元(户名:临沂市东旭运输有限公司,账号:9160116102342050000329,开户行: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园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海伦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