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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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农业委员会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房屋租金共计53130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农村农业委员会违约金,此违约金以本金5313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5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违约金,利随本清。 以上一、二项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5元,减半收取74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