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德兆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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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临沂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残疾赔偿金103400元、精神抚慰金6600元,合计110000元(已赔偿25700.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护理费1287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4200元、剩余残疾赔偿金191466.88元、交通费940元、医药费780.7元,合计211669.18元的70%即148168.4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其他损失:检验检查费530元、鉴定费4600元、邮寄费140元,合计5270元的70%即368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00002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5元,减半收取4482.5元,由原告***负担2209.5元,被告***负担2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