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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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医院 泰安信诚价格评估事务所 泰安市中心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3153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20.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收款人:东平县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负担148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