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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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183执恢510号 申请执行人楚岷辉/被执行人沈艳斌、沈洪运: 本院依据(2017)黑0183民初4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楚岷辉与沈艳斌、沈洪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21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艳斌工资91316.42元,以及扣划被执行人沈艳斌公积金24000元,共计执行到位115316.42元,缴纳执行费1433元,剩余113883.4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楚岷辉。申请执行人楚岷辉同意执行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楚岷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