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一案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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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黑0405执恢61号 关雷: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关雷罚金一案,据以执行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关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申报财产,本决定自逾期后第二日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