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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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21民初2201号 原告:鸡东县乡镇灌区总站,住***。 法定代表人:邹兆志,职务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鸡东县乡镇灌区总站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鸡东县乡镇灌区总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鸡东县乡镇灌区总站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