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604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6051987********,中油电能热电二公司运行部安全员,住***。

被执行人:杨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6041985********,中油电能电力研究设计院,住***。2.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上述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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