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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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604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王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6051987********,中油电能热电二公司运行部安全员,住***。 被执行人:杨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6041985********,中油电能电力研究设计院,住***。2.被执行人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上述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