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众肉联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大众肉联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运费人民币183077元; 二、被告哈尔滨大众肉联食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运费利息(以人民币1830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