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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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香榭丽支行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的全部现金价值; 二、冻结期限X年。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