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82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杰(曾用名石红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石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在金融系统的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以及有可能存在的股票、基金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后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一切手段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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