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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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吴万利,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 负责人:朱广社。 本院在执行吴万利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再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万利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赔偿申请人吴万利各项损失共计1100172.84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94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环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市检察院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分期履行案件款950000元,剩余案件款150172.84元及诉讼费5094元申请人吴万利自愿放弃执行,并同意环县法院将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民再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11619元已由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甘民再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