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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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康县天作之合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