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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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82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1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8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在金融系统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以及有可能存在的股票、基金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另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本院穷尽一切手段后,被执行人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