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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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0982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丽娜与被执行人敦煌市海奥斯健身会所、何少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执行款624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