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金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截止2020年4月12日的借款本金424581.43元,利息及罚息27073.92元,共计451655.35元,并支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律师费3000元,及此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陕西金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陕西金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保全费2793元、公告费690元均由被告***、陕西金水公司负担。(以上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被告陕西金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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