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天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 略阳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对被告李美英、傅小强偿还借款、承担本案借款担保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陕西天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0元,依法减半收取8215元,由被告陕西天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限宣判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