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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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柳猛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96806.4元(136983×80%-127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原告负担322元,由被告负担1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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