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与被告***于2009年8月6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19100-011-2009001171); 二、被告***与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826.11元及利息523.99元、罚息10.26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9月22日,2017年9月2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为止)。被告***、被告***及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22日之后偿还的借款本息应当予以扣减; 三、被告***与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支付律师费2,800元; 四、如被告***及被告***未按照上述期间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偿还借款本息、罚息及律师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11号花千树苑4栋1502号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号:房登字(2009)3253号]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及被告***应当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罚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及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354元,由被告***、被告***和被告某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