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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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利息款160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损失3716510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此后以13923779.03元代偿款的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运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1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