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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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位于茶陵县××社区××社区××地为原告***、被告***、***、***、***、***、***、曾繁昌共同所有;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