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位于茶陵县××社区××社区××地为原告***、被告***、***、***、***、***、***、曾繁昌共同所有;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0-8-18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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