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结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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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 (2020)湘10执763号 郭飞: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于2020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飞因犯贩卖毒品罪缴纳罚金20000元,追缴300元。现被执行人郭飞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加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桂阳法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郭飞附加刑罚金20000元、追缴300元财产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