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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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38065.50元、死亡赔偿金7309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202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人民币1229194.50元。该款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剩余1119194.50元,由被告***、***承担70%计人民币783436.15元,该款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893436.15元,其中支付给原告876806.65元,支付给被告***11029.50元(已抵扣诉讼费8970.50元),支付给被告***56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0元,减半收取7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15元,由原告承担3844.50元,被告***、***承担8970.50元(已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