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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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560.4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5159.28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但共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