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31687.04元及违约金28636.48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钢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1400元(其中:律师费3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4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379元,由被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