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时代广场福华百货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关于金华时代广场福华百货壹层B1097号商铺2018年度回报款(租金)29413.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再扣除已付的利息355.62元)。

二、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和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的诉讼标的额预交上诉费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不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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