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石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2018年9月28日北京金石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16日解除;

二、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金石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02174.55元;

三、驳回北京金石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金石融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反诉费4280元,由被告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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