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44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9月16日上午9时,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素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穆莹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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