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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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 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44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北京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简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0年9月16日上午9时,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北京仁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素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穆莹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