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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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 二、被告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218,891.96元,及自2016年4月21日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XXXXXXXXXXXXXX的《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被告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72元,由被告上海述美机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