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
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满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赋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满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二、被告上海满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XXX号方正大厦702-705室房屋返还给原告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被告上海满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租金64,569元标准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的房屋租金及使用费;

四、被告上海满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月租金54,184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使用费;

五、被告上海满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193,707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算,以193,707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日起算,以193,707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1日起算,以193,707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以193,707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算,以193,707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起算,以193,707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日起算,以183,322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以162,552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算,以61,408.5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算,上述均按照日1%标准计算至2018年5月4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8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444.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15,444.50元,由被告上海满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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