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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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 白银市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2民初1562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住***。 负责人:曾继荣,系该行行长。 被告:白银市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与被告白银市天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计7260元。 审判长郭树宏 人民陪审员高会琴 人民陪审员刘芳华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睿轩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