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南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南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款172,189元; 二、被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南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172,189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计2,209元,由原告上海南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上海宝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