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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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3民初104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昔阳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告:***,男,汉族,42岁,河南省安阳市安阳新区人,现住和顺县。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河南省安阳市安阳新区人,现住和顺县。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芝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左文静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