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浦金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淀滨酿酒有限公司 上海超静减振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超静减振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商榻陈新路官字圩的南北仓库、办公楼(两层)及场地腾退并返还原告上海淀滨酿酒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超静减振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淀滨酿酒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的租金37,500元; 三、被告上海超静减振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淀滨酿酒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按每年9万元标准,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四、原告上海淀滨酿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超静减振器有限公司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计1,329元,由原告上海淀滨酿酒有限公司负担398.70元,被告上海超静减振器有限公司负担93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